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年景、干旱趋势及重大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为工农业生产和防灾减灾决策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牧区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牲畜越冬、转场、产羔育幼等牧业生产需要,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