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