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管、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