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