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能源管理等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