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与节约第十四条有效风、光、热等资源富集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光、热等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农业农村现代化、村镇规划。牧区、林区以及林缘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广节能设施,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和沼气等能源,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用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