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