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三十一条有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名人必须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