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三十条有效撤销职务案,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