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