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