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撤职第二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