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考核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的,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