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接受辞职等,一般采用无记名逐人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合并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被提名人和辞职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