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有效任免案提出后至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被提名人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提名人应当尽快调查核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楚问题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