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