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前款所称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