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

(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七)景区、苗圃、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