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