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