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者未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