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展课后托管或者假期集中托管的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参与托管的学生、教职工应当遵从校方管理,切实保障安全。学校引入校外机构进入校园提供托管、培训等服务的,应当与校外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对校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监督。校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预防并制止有关人员实施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