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根据市气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灾害性天气上放学指引,作出停课或者延迟上放学时间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保护校车上的学生,并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后,学校应当允许到校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离开学校,并提供必要的避险场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