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校门开放、关闭时间,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到校或者推迟离校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提前通知学校,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入校或者留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其他假期;
(二)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学生入校或者留校的卫生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幼儿和一、二年级小学生出入校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与学校交接;三年级及以上小学生、中学生在非放学时间出校园,应当持学校签署的放行条;学生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