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者自行招聘具有资质的保安员,明确保安员的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卫以及应对紧急事件和处理突发事件专业训练。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标准和校园安全防控需求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强化日常管理和动态检查,定期对从事学校安保服务的保安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与派驻学校建立联络制度,根据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换学校保安员。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