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具有国家规定的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