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招录对象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上述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学校在职教职工具有国家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经告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在职教职工具有上述情形的,学校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及时解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