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产地,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