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枸杞及其制品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做原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原料,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