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执行枸杞种植信息登记备案制度或者进货检查验收、出厂检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