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其他枸杞及其制品品牌、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专用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枸杞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枸杞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