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品牌建设与标志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其他枸杞及其制品品牌、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专用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枸杞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枸杞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