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品牌建设与标志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枸杞及其制品,不得实施侵犯“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其他枸杞及其制品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其他枸杞及其制品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