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获准使用“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在种植、生产、加工的枸杞及其制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保护范围外种植的枸杞,应当真实标明产区名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