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