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