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