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