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