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可以采取修剪、移植等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