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