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