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协调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