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建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