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三)组织开展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和污水治理;
(四)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