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约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本区域村(居)民按照规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亮化美化。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美丽乡村、美丽家园等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