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