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展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民宿等经营活动。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主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