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