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苍山、洱海、洱海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