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七章 任免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委员会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