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不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动或者退休,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由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现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