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长、委员会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